減免/貸款/弱助/急難救助
優待減免
減免類別及繳交證件
各類優待減免應繳證件 (以下所稱戶籍謄本需三個月內(註:學校開始受理申請之月份起算);記事欄位內容文字不可省略)
優待減免類別 | 應繳證件 | 備註 |
軍公教遺族 | (1)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切結書須學生簽名蓋章) (2)查驗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明書正本及繳交正反面影本兩份。 (3)教育部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一式二份。 (4)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皆須含詳細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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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 | (1)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切結書須學生簽名蓋章)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皆須含詳細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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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 | (1)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切結書須學生簽名蓋章) (2)查驗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或鑑輔會證明正本)及繳交正反面影本 1份。 (3)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皆須含詳細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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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98 學年度起碩士在職專班不適用) |
(1)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切結書須學生簽名蓋章) (2)查驗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繳交正反面影本 1份。 (3)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皆須含詳細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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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 | (1)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切結書須學生簽名蓋章) (2)查驗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在營服役證明正本並繳交正反面影本一份。 (3)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皆須含詳細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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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 | (1)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切結書須學生簽名蓋章) (2)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1份,需註明減免學生姓名。 ※持低(中低)收入戶卡者查驗正本及繳交正反面影本一份。 (3)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皆須含詳細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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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 | (1)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切結書須學生簽名蓋章) (2)查驗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特殊境遇家庭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繳交影本1份。 ※公文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3)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皆須含詳細記事) |
1.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須包含學生本人、學生父親、學生母親及學生配偶。 |
減免額度標準表
本表僅供參考,若有異動將依教育部來文之新標準辦理!
減免類別 | 適用對象 | 日間部、進修學士班、研究所、博士班、在職專班 減免標準 |
軍公教遺族 | 卹內 |
自101學年度起,研究生不發給制服費相關補助。
自101學年度起,研究生不發給制服費相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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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 | 卹滿及一次撫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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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 | 極重度、重度 | (學、雜費)全免 |
身心障礙學生 | 中度 | (學、雜費)×0.7 |
身心障礙學生 | 輕度 | (學、雜費)×0.4 |
原住民籍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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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 | (學費)×0.3 (雜費不能減免) |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98 學年度起碩士專班不適用) |
極重度、重度 | (學、雜費)全免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98 學年度起碩士專班不適用) |
中度 | (學、雜費)×0.7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98 學年度起碩士專班不適用) |
輕度 | (學、雜費)×0.4 |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孫子女 |
(學、雜費)×0.6 | |
低收入戶學生 | (學、雜費)全免 | |
中低收入戶學生 (105年2月起減免60%) |
(學、雜費)×0.6 |
附註:
- 本表僅供參考,若有異動將依新標準辦理。
- 學雜費減免僅限於學費、雜費。
- 卹內全公費及卹內半公費之學生,先行減免學雜費部份。其餘【書籍費、制服費、副食費、主食費】,將於註冊後個月統一辦理退費。
-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減免金額係先按繳費單上所列學分學雜費為核算基準(碩士在職專班係先比照日間部相同學院學生減免額度為核算基準),待加退選後核計出實際可減免金額再一併退費或補費(多退少補)。各類在職進修專班應以實際徵收學分學雜費計算減免額度,但最高減免額度比照日間部相同學院學生學雜費減免數額辦理。
相關法規
-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費辦法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就學貸款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 就學貸款作業流程圖
- 臺灣銀行就學貸款資訊網
- 就學貸款還款期限放寬措施
- 臺灣銀行就學貸款申辦程序
- 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教育部就學貸款輕鬆還影片
※ 延畢生注意事項
- 請延畢生每學期需至本校就貸系統填寫申請書、計算學費金額後再至台銀辦理對保,詳細請參閱教務處所寄發延畢生註冊程序單。
- 到台銀辦理期限:註冊日前完成台銀對保手續,取得台銀單據。 台銀就學貸款入口網:https://sloan.bot.com.tw
- 本校貸款申請系統:http://dyu.edu.tw/loan
- 特別叮嚀延畢生:在開學註冊完後,要記得依台銀規定辦理延期償還之手續。
本校所屬承貸銀行: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地址:彰化市成功路 130 號 電話:04-7225191 分機 315
台銀網站下載申請延期償還表格: https://sloan.bot.com.tw/sloan/porSamplePre.do
※ 本校 (大葉大學) 之貸款紀錄查詢: http://dyu.edu.tw/loan
弱勢助學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90萬以下)
- 申請及收件日期:於新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開放線上申請(可參考當年度學校行事曆)。
(一學年申請一次,核定後將於第二學期學雜費繳費單內進行扣除)。
※ 學校為配合教育部平台作業,逾期申請者,依規定不予受理,不得有異議,請欲申請之同學注意相關作業時程! - 申辦資格: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不含延畢生、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
- 前一年度家庭應計列人口,年所得未逾90萬元。
- 前一年度家庭應計列人口,利息所得合計未逾2萬元。(但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超過100萬元者,請依規定時間內,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 前一年度家庭應計列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逾650萬元。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註: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為:
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學生已婚者:與配偶合計(學生本人加學生配偶)。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學生本人。
- 應繳資料:※請將下列資料,繳交至生活與住宿輔導組(行政大樓1樓A113)。
- 申請表:請至「弱勢助學補助申請系統」http://dyu.edu.tw/iqm
登錄資料,核對無誤後按【儲存】,再列印申請表(須學生本人簽名)。
- 3個月內詳細戶籍謄本正本或新版詳細戶口名簿影本。
* 皆須含學生本人、學生父親、學生母親,已婚者加計配偶。
* 記事內容須詳細記載,不可省略。
* 若學生與父、母不同戶籍者,須提供兩者之戶籍文件。
- 注意事項:
- 僅於系統登錄而未繳交紙本申請書及相關證件,視同未申辦。
- 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含它校及原校)同一學制之相當年級已辦理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 已申領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就學補助(含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依規定一律不得重覆申請。
- 本項助學金補助範圍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修、重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的學分費。
- 學生在上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下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的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 各級距之補助金額:
申請條件{(該學年度-1)年度家庭年收入} |
學士班 補助金額 |
碩、博士班 補助金額 |
第一級 30 萬以下 | 20,000 | 35,000 |
第二級 超過 30 萬~40 萬以下 | 27,000 | |
第三級 超過 40 萬~50 萬以下 | 22,000 | |
第四級 超過 50 萬~60 萬以下 | 17,000 | |
第五級 超過 60 萬~70 萬以下 | 12,000 | |
第六級 超過 70 萬~90 萬以下 | 15,000 | 無 |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
- 申請資格:
(一)具有學籍之大學日間部及四技部學生:
1.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分數及格以上者。
2.家庭年收入較低者為優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延畢生。
3.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之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 家庭年收入計列算範圍為: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另加計配偶。
- 補助名額:依教育部經費規劃生活助學金名額,並就家庭年收入較低者優先核給。
- 申請及收件日期(逾期不受理):
上學期:5月1日至5月31日。
下學期:11月1日至11月30日。 - 補助金額及服務義務:
(一)凡審核通過者核發學生每月新台幣6,000元之生活助學金,並須至分發學習單位完成每月生活服務學習30小時。生活服務學習期間(己畢業或轉學者不再核發):
1.申請上學期者:9月1日至12月31日,共計4個月。
2.申請下學期者:3月1日至6月30日,共計4個月。
(二)生活服務學習期間應受服務學習單位之輔導與評量,以作為後續審查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 辦理方式(本項補助每學期受理1次):
iCare『校園生活』http://icare.dyu.edu.tw/點選【生活助學金申請系統】,登錄資料並列印出申請表,經確認無誤後簽名,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下應繳資料所示)至生活與住宿輔導組(行政大樓A113)申請;或以掛號方式郵寄,學校地址:515006 彰化縣大村鄉學府路168 號,並於信封註明「辦理生活助學金」,收件人:大葉大學生輔組。逾期或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 - 審核通過之名單於生輔組網頁公告,預計公告日期如下:
上學期:8月15日。
下學期:2月15日。 - 應繳資料:(需繳交紙本、正本)
(一)當學期生活助學金申請表(網頁登錄、列印並親自簽名確認)。
(二)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需包含父、母、學生本人及配偶),請至全國各地國稅局或稽徵所申請。
(三)依本須知第二點檢附相關成員3個月內之詳細戶籍謄本正本。
急難救助
校內急難救助金
對象:本校在學學生 (不含推廣教育進修學分班) 遇有急難事件或學生家庭突遭變故亟需幫助者。
急難救助辦理標準:
- 急難慰問金申請:
- 本校之導師、系主任、系教官、學生本人對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 一般住院治療者: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整。
- 手術住院治療者:每人新台幣貳仟元整。
- 加護病房治療者:每人新台幣陸仟元整。
- 學生死亡者:每人新台幣壹萬元整。
- 父母一方持有重大傷病卡或父母一方死亡者:每人新台幣壹萬元整。
- 其他家庭重大變故,經濟陷入困境者:每人新台幣壹萬元整。
- 本校學生申請急難救助,應於事發三個月內,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師長提報,逕送生活與住宿輔導組辦理;惟申請「其他家庭重大變故,經濟陷入困境者」之事件者,檢附證明文件由系所陳請校長核准。
- 前述事件同一事由,每人限補助乙次。
- 本校之導師、系主任、系教官、學生本人對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 生活補助金申請:
- 本校之身障學生、原住民、或家庭年收入低於七十萬元之學生(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暨最近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總歸戶清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另得於事發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每個月伍仟元之生活補助金:
- 父母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須檢附重大傷病卡或醫師診斷證明符合重大傷病項目)。
- 父母一方死亡(須檢附死亡證明書)。
- 家庭遭遇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原因,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等致房屋嚴重毀倒(須檢附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及房屋稅籍證明)。
- 其它家庭重大變故,檢附證明文件由系所陳請校長核准者。
- 前述生活補助金,每人在學期間不分類別限補助一次,最多補助二學期,經申請核准後,按月發給,每學期以五個月計(上學期:九至一月、下學期:二至六月);另低收入戶者最多得補助四學期(每學期均須繳驗「低收入戶證明」)。
- 申請生活補助金之學生,應於領取期間內,按月參與生活服務 30 小時。
- 延畢生不適用本項生活補助金措施。
- 本校之身障學生、原住民、或家庭年收入低於七十萬元之學生(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暨最近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總歸戶清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另得於事發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每個月伍仟元之生活補助金:
- 領取救助金方式:
- 由導師、系教官、系主任、學務長、校長或相關人員,前往慰問時先至生活輔導組填寫急難救助金預支申請表,由生活輔導組核撥救助金後代表送達,轉交人應請當事人或其親屬簽具領據,俾便核銷。
- 由學生提出申請者,待審核相關證件符合資格後,以匯撥方式存入申請學生金融機構帳戶。
校外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