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貸款
- 申貸資格:
-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公、私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
- 申貸條件:
- 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結婚者,為學生及其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收入經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或經就讀學校認定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者。但其家中如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縱不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且未經就讀學校認定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亦可申請就學貸款,惟應自撥貸日起自行負擔利息。
- 學生及連帶保證人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者。駐外公務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惟應檢附該駐外公務員與在國外出生之子女之親子關係證明,其餘依就學貸款辦法規定辦理。
- 學生並未享有全部公費及全部學雜費減免,且未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但如享有部分公費、部分學雜費減免及(或)教育補助費,而其應繳學雜費等費用(下稱學雜各費)於扣除部分公費、部分減免金額及教育補助費後仍有差額者,就該差額部分,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 學生到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進行申請作業。使用瀏覽器經由網際網路進入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
- 註冊會員:註冊為新會員,登打基本資料、設定密碼。
- 學生登入:以會員密碼登入。
- 填寫「就學貸款申請書」。
- 列印「就學貸款申請書」。
- 學生到臺灣銀行辦理對保手續。
- 對保期限:第一學期:每年08月01日起至九月底。第二學期:每年01月15日起至二月底。
- 對保地點:臺灣銀行國內各分行均可辦理。
- 對保攜帶資料:
- 就學貸款申請 / 撥款通知書。
- 國民身分證、印章。
- 註冊繳費通知書。
- 第一次辦理: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及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須分別檢附)。
- 第二次辦理:同一學程前已辦妥對保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三聯(借款人存執聯)。
- 學生持臺灣銀行簽章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學校存執聯)辦理註冊。
- 學校彙整資料送財稅中心查核學生家庭年收入。
- 合格者:學校匯整資料送台灣銀行辦理審核及撥款。
- 不合格但家中有子女二人讀高中以上者:依學校通知繳交另一兄弟姊妹之在學證明者,可辦理貸款,未繳交者,不予辦理。
- 不合格者:學校通知學生補繳各項學雜費用。
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金額,以下列各費為範圍:
- 學雜費:該學期實際繳納者(含學分費)。
- 實習費: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 書籍費:其金額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高中(或高職)為1,000元、大專3,000元。
- 住宿費:其金額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若學生住宿校外,則以校內住宿費最高額為上限。
- 依規定繳納之私立學校退撫基金。
- 學生平安保險費。
- 海外研修費:
- 「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之獲獎學生或依大學法核准修讀「雙聯學位」者,每學年申貸金額上限為44萬元。
- 領有公費、公務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殘障人士或其他政府相關補助費者,僅能就該學期應繳學雜各費扣除公費、子女教育補助費及學雜費減免金額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由教育部與辦理本貸款之銀行協議訂定之。目前係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以下簡稱郵政1年期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05%計算;利率每三個月於每年2.5.8.11月1日按當日之郵政1年期利率利率調整一次,加碼年率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
*註:例如96年8月1日之郵政1年期利率為2.4%,則加計加碼年率1.05%後,就學貸款利率為3.45%。96年11月1日郵政1年期利率為2.48%,則就學貸款利率為3.53%。
就學貸款之償還期間,係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借款人於償還期間,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但借款人如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其就學貸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至遲應於出國前一日,一次還清本金及其應負擔之利息。除上述償還方式,可提早於未到期前陸續或一次清償。
就學貸款並不是政府給予學生之贈與款項,亦非福利補助,而只是一種優惠貸款,因此,貸款學生仍應依照借據之約定攤還本息。如因故無法按期攤還本息時,應主動向臺銀承貸分行洽商調整還款金額、期限及相關還款條件,並邀同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增補約據後按協商後之條件還款。
貸款學生如逾期未還款者,臺銀會對貸款學生及連帶保證人提起訴訟求償,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則會將貸款學生及連帶保證人之資料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開放給各金融機構查詢。此項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之紀錄,不僅會影響貸款學生及連帶保證人之信用,恐將於其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或其他各種貸款時遭到拒絕,同時也會影響貸款學生及連帶保證人日後在國內、國外之就業或就學機會。
優待減免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 身心障礙學生(本人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 現役軍人子女(1.家長現役軍人身分證,註明服役單位及兵籍號碼2.學生本人之眷補証影本)
- 軍公教遺族(含卹內及卹滿相關證明者,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 低收入戶子女(需領有政府單位發給之低收入戶證明,非清寒證明)
- 原住民學生(需繳交戶籍謄本證明)。
-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特殊境遇婦女身份證明文件與戶籍謄本證明)
不是的。必須符合教育部規定資格,且為正常修業年限內具學籍之日、夜間部、進修學士班大學生及研究生等資格者才可以申請,延畢生不可申請。
可以。但須先扣除減免(或補助)金額,餘額才可申請就學貸款。
獎助學金
本校所提供獎助學金多達20餘項,與大學部同學有關的有「大學新生入學獎助學金」、「學業成績優良獎學金」、「中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工讀助學金」、「校外人士捐贈獎助學金」、「英文能力檢定獎學金」、「校外技能競賽獎勵」、「熱心服務楷模獎學金」、「菁英學程多元獎助學金」、「體優生獎助學金」、「傑出社團幹部獎學金」、「學生創意實作競賽獎學金」、「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校內急難救助金」…等等,另外校外獎助學金歡迎同學上網查詢或洽生輔組詢問。
獎助學金的申請資格要依據各類獎學金所訂定的辦法,符合該辦法要求的同學即可提出申請。大致上,分為成績要求、低收入證明或清寒證明、戶籍資料、個人自傳等。
獎學金大致上分為:校內獎學金及校外 獎學金兩大部份。尤其是校外部分,以各大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縣市政府為主。每一類別所限定的資格都不盡相同,同學要看仔細以免申請錯了。
研究生助學金由各系所依照所需條件,負責聘用研究生擔任教學助教工作。約在每學期期初開學時,即開始徵選合適之人選,如果有意願擔任助教者,應即早向系上助理提出申請,以免錯過了徵選期限。
校內前三名學業優良獎學金,不需由學生提出申請。依據大葉大學學業成績優良獎學金辦法,由生活輔導組彙同教務處的成績校正後,再公告獲獎名單並於週會時間進行頒獎儀式。
同學需詳細了解學業成績優良獎學金辦法中的資格規定,於學生手冊、生活輔導組網頁皆可查詢。例如:無任何一科目不及格、操行甲等以上、該學期無記過以上的記錄…等。
勞作教育
勞作(Labor)簡指勞力工作,勞作教育(Labor for education)主要是讓學生養成勞動習慣的教育,其目的在使學生養成負責、勤勞、自律、服務與互助合作之習慣,促使學生了解勞作之尊嚴與人格平等之真諦,進而對其自身之學習環境當盡清掃與維護之義務工作。
本校勞作教育實施對象為大學日間部一年級及四技部一年級學生,實施時間為一學年,實施範圍由各單位擬定服務項目(每學期初公告於大葉及生輔組首頁),同學可依據服務項目實施勞作教育,上學期須服務滿15小時,下學期須服務滿20小時。
目前社會或企業對品德教育非常重視。雖然本校勞作教育未通過並不影響畢業資格,只會將成績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單,但對未來同學申請獎學金、研究所推薦甄試、踏入社會求職等,皆會有所影響。
學生請假
- 學生請假均須持假單由任課老師核准,三日以內者,經會師徒導師同意後送生輔組存查;四日至一週者,經會系(所)主任同意後送生輔組存查;一週以上者,經院長同意後送生輔組存查。
- 集會假(週會、校慶及運動會等):任課教師為班級導師,再由系主任簽核。
- 註冊假、考試假依教務處規定辦理。
- 宿舍集會假:依學務處住宿輔導組規定辦理。
請假不扣操行成績,學業成績部份由各任課老師自行規定。
依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 學生請假須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 病假、產假:須附合法醫療院所之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 事假:須呈繳家長書信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 婚喪假: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關證件。
- 公假:凡代表本校參加校外或全校性活動,須先經派出單位或系主任核准,再依請假手續辦理。其屬於兵役事項者,須有兵役機關之證明。
學生請假須先親自辦理,非因不得已情形,不得託人代辦。凡因特殊事故,不能預先請假者,須於一週內【含例假日】,敘明理由,附繳證明文件,補辦請假手續;公假、註冊假、考試假一律事前完成請假手續,事後不得補請假。
若未依規定請假者,重要集會不到由各相關單位依學生獎懲辦法規定,得記申誡。
獎懲及操行
如果你經常參與校內外活動,而且表現優良,經師長或行政單位等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獎勵建議,你會被記嘉獎至大功等不同的獎勵。想知道更詳細的內容,請看大葉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學生有功過事實,得由有關單位、本校之教職員工提出獎懲建議,依層轉核定後送交生活輔導組辦理。
請於懲處公告次日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如因逢學期末,時效上未能完成者,得於下學期提出申請,但合併後亦不得超出三十日(不含寒、暑假)。
至學務處生輔組提出「懲處轉校園服務」申請,每一小過校園服務12小時、申誡4小時,並於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視同放棄其銷過資格。
學生有大功、大過案須提送「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委員中有兩位學生代表,當事同學也有出席會議表達意見的權利,可參照大葉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實施辦法。
依據學生獎懲辦法第十一條學生考試舞弊者者:悉依本校「考試規則」第十六條辦理,『學生不得竊窺他人試卷或故意便利鄰座竊窺,以口頭、手勢及其他方式等幫助他人作答,抄襲、夾帶、傳遞答案,將書籍、講義、筆記計算紙等置放桌椅上下,或將考試科目內容以及其他可供解答參考之任何圖形符號等於考前書寫於桌上,或其他物體上。違者應立即令其出場,除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以外,並予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期末考試作弊者,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亦同。)』
依據學生獎懲辦法第十一條學生考試舞弊者者:悉依本校「考試規則」第十七條辦理,『考試時不得請別人代考,不得交換試卷,不得偽造證件混入考試,不得因作弊被查獲而威脅或毆辱監考人員。違者除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予記大過兩次及小過兩次之處分 (代考者同)。請同學千萬別以身試法。』
計算操行成績,依獎懲項目加減分,獎懲紀錄無功過抵銷,其獎懲紀錄不得取消。
請同學攜帶本人證件或由親友持委託書及身分證至生活輔導組填妥申請表後至財務管理組繳費(每份二十元),隨到隨辦理。
當你對自己被懲處的決議有異議時,應於本校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詳細內容請參看大葉大學學生申訴制度實施辦法。
依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考評辦法。您的操行基本成績為82分,再依平時考核及獎懲紀錄加減分。
平時考核─研究生:指導老師加減5分。 大學生:(1)師徒老師加減4分;(2)輔導教官加減4分。
獎懲記錄加減分標準:記嘉獎一次加1分;記小功一次加2.5分;記大功一次加7.5分。記申誡一次減1分;記小過一次減2.5分;記大過一次減7.5分。
學生宿舍申請
凡為本校在校生,皆可申請,步驟如下
- 依規定時間內自行到本組網站下載在校生住宿申請表,填好後繳至本組。
- 生活與住宿輔導組申請單編號作業。
- 資格審核未通過者(細節見公告)抽出申請單,不予抽籤
- 申請期限截止後以電腦亂數抽籤。
- 中籤者領取住宿確認單並簽名表示同意並遵守所有內容。
- 持住宿確認單找宿舍輔導員選床位。
- 候補者領取住宿確認單並簽名表示同意並遵守所有內容。
- 候補者持住宿確認單找宿舍輔導員選床位。
申請作業相關日期、時程及細節公告會張貼於宿舍區及公佈於本組網頁上。
每年約在五月底前會作業完畢後就會知道,未候補到床位者可到生活與住宿輔導組網站查詢校外租屋資訊。
大一新生沒有規定一定要住宿,欲住宿者需提出申請。
大一新生若於申請期限內申請,除家住在學校鄰近鄉鎮(如員林鎮、大村鄉、花壇鄉、永靖鄉等)者,其餘原則上皆可申請到床位!
學生宿舍幹部管理
- 甄選資格:
- 會長:需有擔任舍長或總務之經歷。
- 舍長:需有擔任樓長、管理員、總務等其中之一的經歷。
- 樓長及網管:須為當年度住宿生。
- 甄選方式:
- 舍長:由生活與住宿輔導組組長及宿舍輔導員共同遴選產生,並陳報學務長核備。
- 樓長及網管:由宿舍輔導員及新舊任舍長共同遴選產生,並陳報生活與住宿輔導組組長核備。
- 會長:由新任舍長共同推選,經生活與住宿輔導組組長同意產生並陳報學務長核備。
- 甄選時間:
- 每年四月報名,五月底前公佈當選名單。
- 優待條件:
- 每位幹部皆核發工讀費(依據學校當年核定之預算),工讀時數由服務會會議決議通過。
- 寢室配置:
- 舍長之寢室:保留床位二床;總務、樓長及網管室保留床位一床。
- 上述寢室,視當年床位供給量而定。若供應不足,寢室須補足住宿人員;生活與住宿輔導組有充份配置權。
- 服務會幹部寢室優待冷氣電費,每月每間以優待新台幣300元為上限。
- 幹部室友不需經過抽籤可有床位但需協助及代理幹部執行公務,幹部及室友需於晚上8時前回到寢室服務轄區住宿生,若經勸導仍不適任者,將請全寢搬出宿舍。
- 會長:會長對外為宿舍全體住宿同學之代表,負有向校方反應住宿生意見之職責;對內為服務會之總負責人,負有督促幹部執行宿舍事務之職責與權力,其職掌如下:
- 負責服務會全般事宜。
- 受生活與住宿輔導組督導與指示事項辦理。
- 主持或辦理服務會各類會議與研習。
- 監督各級服務會幹部平時工作之執行狀況。
- 服務會之各項資源管理。
- 考核與驗收服務會幹部例行工作之執行,並於期末建請學務處敘獎。
- 每學期應要求男女生舍長自發性主辦策劃宿舍聯誼會。
- 義務出席參加生活與住宿輔導組所舉辦之各項活動,若有不克參加正當理由,須經生活與住宿輔導組事先同意。
- 舍長:
- 遵行會長與生活與住宿輔導組執行宿舍政策。
- 管理轄區宿舍之全般事宜。
- 轄區宿舍幹部之遴選。
- BBS問題之彙整與答覆。
- 須監督轄區樓長確實執行夜間點名,並向宿舍輔導員回報人數。
- 轄區住宿生意見之處理與反應,擔任溝通協調角色。且可對違規之住宿生開告發單。
- 管理員室排班表安排與秩序之管理。
- 負責樓長輪值時間之排定,必要時,應安排安全巡邏隊。
- 期初、連續假日、期末須排定幹部留守宿舍,執行進住宿舍與宿舍關閉相關事宜。
- 負責要求轄區宿舍幹部於新生校況說明會及新生進住返校服務。
- 對異性進入宿舍內之處理與通報。
- 住宿生緊急事故、夜間病痛之初步處理與通知。
- 五期舍長或該棟幹部應義務擔任寒暑假宿舍管理幹部。
- 於每學年新生進住前備齊各寢室鑰匙。
- 義務出席參加生活與住宿輔導組所舉辦之各項活動,若有不克參加正當理由,須經生活與住宿輔導組事先同意。
- 須完成生活與住宿輔導組臨時交辦事項。
- 總務:
- 負責監督樓長、網管與管理員平時工作之執行狀況。
- 宿舍經費之控管。
- 服務會財產、設備之管理。
- 協助並配合居住該棟的舍長處理各項宿舍內相關業務。
- 各項會議紀錄整理。
- 負責投幣式機器發生咬幣處理事宜,且需於每學期期末時收回急救箱登記短缺物資並繳回衛保組以利補充。
- 義務出席參加生活與住宿輔導組所舉辦之各項活動,若有不克參加正當理由,須經生活與住宿輔導組事先同意。
- 樓長:
- 接受舍長的指揮,協助執行宿舍內之各項相關業務。
- 樓區內整潔與秩序之管理。
- 管理樓區安寧、安全與整潔,維持宿舍紀律,嚴防異性進入。
- 須負責執行轄區夜間點名。
- 有冒名頂替住宿者,須向生活與住宿輔導組回報。
- 依據舍長之排定擔任平時值星、假日值星、期末值星樓長,負責巡邏宿舍四週環境及工作室使用情況。
- 配合並協助舍長執行期初進住宿舍與期末宿舍關閉事宜。
- 對違規經勸導不聽之住宿生開宿舍違規告發單,並對違規停車者予以開車輛違規告發單!
- 樓區住宿同學病痛或緊急事故之回報。
- 須掌握住宿名單、回報住宿狀況。
- 樓區飲水機、緊急照明、滅火器、消防栓等逃生設備之清點與檢查。
- 對可疑、來歷不明分子之察查與報告。
- 樓區公共設備修繕單之填寫並確認修繕單所填損壞情況是否屬實,公共區域清潔之檢查。
- 負責宣導校方的規定以及佈告欄之管理。
- 參與宿舍幹部訓練或研習活動,並反應住宿生之意見。
- 住宿生之間糾紛的協助調解或回報給宿舍輔導員處理。
- 負責稽查該樓層各寢是否按時於23:30熄寢室大燈。
- 針對新生校況說明會及新生進住等大型宿舍活動有返校服務之義務。
- 隨時注意該區公佈欄公告、外宿單(最少貼一張,最多貼七張)有無張貼整齊及過期且將過期公告拿掉。
- 義務出席參加生活與住宿輔導組所舉辦之各項活動,若有不克參加正當理由,須經生活與住宿輔導組事先同意。
- 須完成生活與住宿輔導組臨時交辦事項。
- 網管:
- 負責轄區內網路管理全般事宜。
- 配合與協助服務會各項活動與計畫。
- 負責處理宿舍輔導員交付之宿舍行政工作。
- 義務出席參加生活與住宿輔導組所舉辦之各項活動,若有不克參加正當理由,須經生活與住宿輔導組事先同意。
- 學生管理員:
- 鑰匙管理,提供備份鑰匙給住宿生時需先確認是否為住宿生身份。
- 監看及調閱監視器。
- 確認住宿生所填之修繕單內容損壞情況是否屬實。
- 陪同營繕組人員修繕。
- 維護管理員室環境整潔。
- 各項緊急事件通報。
- 受理工作室使用申請作業。
- 受理及管制消耗性器材及物資。
- 到各公佈欄收取外宿單並檢查空白外宿單是否有放(最少一張最多七張)及有無過期公告,將未按規定作好的樓長登記給舍長罰假日值星。
學生宿舍生活管理
- 宿舍生活公約:請看生活與住宿輔導組網站法令規章之宿舍生活公約。
- 宿舍管理規則:請看生活與住宿輔導組網站法令規章之宿舍管理規則。
- 十一點夜間點名:請看生活與住宿輔導組網站法令規章之宿舍點名規定。97學年度後男生宿舍也要實施夜間點名。一學年點名未到次數超過5次(含)以上者,取消下學年住宿資格!
- 宿舍違規告發單:請看生活與住宿輔導組網站法令規章之宿舍違規告發單內容。一學年接獲三張告發單,取消下學年住宿資格!
- 97學年度五棟宿舍全面實施夜間11:30熄寢室大燈,違者開宿舍違規告發單!
不可以。
依據宿舍管理規則第四條…寢室經編定後,禁止私自更換寢室。(若更換寢室,須依公告行之)除有重大原因,經生活與住宿輔導組同意後,可視情況協助更換。寢室冷氣電費計算一律依生活與住宿輔導組編排名單計算,未透過生活與住宿輔導組換寢者,若原寢室友過度消費,仍需付費!
依據宿舍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不得在宿舍區飲酒、打麻將、焚燒字紙、炊煮食物或飼養寵物;吸煙應至指定吸煙區。違者開宿舍違規告發單!
任何時候,不管有沒有交管,除非有傷殘停車證或宿舍服務會幹部停車證才能騎到宿舍區,夜間騎入會影響宿舍安寧!機車應停於生輔組規定之停車場,未遵守規定者,一律開車輛違規告發單依校規計小過一支!
依宿舍違規告發單內容規定夜間被機車載回的住宿生,將開宿舍違規告發單論處!
晚上十一點到翌日早晨七點!此時段在寢內、公共區域、宿舍外面護欄附近、籃球場吵鬧者(請看宿舍違規告發單第二項細節),將開單論處!
學生宿舍退宿
依據宿舍管理規則第廿二條:申請住宿以一學年為期(即上、下兩個學期,但不包含寒、暑假),中途不得擅自退宿;如因故符合下列規定者可辦理中途退宿:
- 自願休學、退學者。
- 患有傳染病、精神病者(附診斷證明書)。
宿舍管理規則第廿三條:住宿生中途自動退宿時,須提出正當理由,經生活與住宿輔導組同意,始得辦理退宿。
宿舍管理規則第廿四條:住宿學生辦理自動退宿,最遲應於當學年度第一學期之新生開學日一個月內申請,得退還三分之二住宿費(冷氣電費須於學年度結束,統一結算後予以退還);未於期限內辦理退宿者,不得請求退還住宿費。